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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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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试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原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劳社部发[200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相关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试。

第三条 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试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备份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为机密级国家秘密。

第四条 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授权国家职业资格考点负责职业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组织实施,质量督导部门负责职业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试试卷 (含听力磁带和计算机考试系统盘等)印制、运送、交接,答卷的回收、保管,阅卷评分,成绩发放过程中的安全保密;

第二章 全省统考命审题人员及试卷管理

第五条 命审题人员包括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命审题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

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试机构在召开审题、组卷会议期间,由命审题负责人负责入闱安全保密管理,命审题人员除身体健康、胜任工作外,应当履行下列保密义务:

(一)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入闱期间的安全保密制度。

(二)凡有直系亲属、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考试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与当次命题工作。

(三)与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试机构签订《保密责任承诺书》 。

第六条 省级统考试卷的保密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试卷应当存放在专用保密室及保密柜内。

(二)试卷存取和使用实行专人登记制度。

(三)命审题、组卷工作应当在指定的保密工作场所进行,试卷不得擅自带离涉密工作场所。

(四)试题录入由专人管理,用于试题录入的计算机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

(五)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试机构征集的试题应安排专人负责接收。

第三章 试卷印制和运送

第九条 监印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单位的安全保密制度。

(二) 身体健康,胜任工作。

(三) 无直系亲属 、利害关系人 参加当年考试。

     国家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的试卷印制工作应按照中心的统一部署,由中心题证管理部负责全省统考试卷的印制、磁带光盘的复制,及试卷交接前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条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省内试卷运送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安排专人运送陕西省统一鉴定考试所有考点的试卷。

第十一条

(一) 公路运送:

1. 试卷运送前应当进行车辆检修。

2. 使用封闭式专车运送。

3. 单车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

4. 运送试卷车辆不得搭载无关的人员、物品。

(二)铁路运送:

1. 由2人以上押运,押运人员须全程值守,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

2. 试卷进出站要有专人接送,做到门对门接送试卷。

(三)试卷原则上不得通过航空运送。紧急、特殊情况下 必须通过航空运送的, 需报上级职业资格考试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做到2人以上随身押运,不得托运。

第十二条 试卷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和职业资格考试机构的安全保密制度。

(二)身体健康,胜任工作。

(三)无直系亲属 、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考试。

第十三条 计算机考试软件等电子材料应当按照试卷运送的相关要求运送,须通过专用的电子邮件或者网上传输等形式发送。

第五章 试卷接收、保管、发放、使用、回收和销毁

第十四条 市、区及省属考点职业资格考试机构均应建立试卷保密室,用于存放启用前的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试试卷。考试实施过程中,试卷保密室同时作为答卷保管室使用。

第十五条 省(市)试卷保密室的建设,应当符合现行考试的保密要求。每次使用前,须对保密室的安全保密情况进行检查,在此期间随时接受上级职业资格考试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试卷保密室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并配备相关应急装置 。

第十七条 试卷保密室至少设置两道锁,分别为: 防盗门锁和内屋门锁,钥匙由2人分别掌管。

第十八条 开考前试卷存放在市(区)职业资格考试机构时间不得超过 2天。

第十九条 试卷存放期间,保密室应当配备2名以上值班人员。

第二十条 试卷保管人员负责试卷的接收、保管和发放工作。试卷接收和发放应履行交接手续 ,当面清点试卷袋数量,核对类别、启用时间,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填写接收和发放记录。

第二十一条 值班人员的职责:

24小时值守, 负责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卫,严密监控试卷保密室的情况,填写值班记录表。每班值守必须2人以上。

第二十二条 试卷保管人员、值班人员须知:

(一)值班期间严禁会客、吸烟、饮酒及私自通过电话与外界联系 。

(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密封包装。

(四)不得将试卷保密室的钥匙转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不得泄露密码。

(五)拒绝他人索用试卷保密室门和防盗门钥匙,拒绝代领试卷。

(六)严禁个人将无线电话机、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带有摄像、录音功能的器材带入保密室。

第二十三条 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试试卷在考前半小时由职业资格考试机构有关督导人员和考点考务管理人员(考点试卷保密人员)共同从试卷保密室领取试卷到考点考务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考场试卷保管室配备2名以上人员值守,职业资格考试机构督导人员人须在考务办公室要求考点考务人员向监考员发放试卷,2名监考员在考前规定时间共同领取试卷并签字。

第二十五条 考试全部结束后,各级职业资格考试机构对试卷清点核对无误后,督导人员应及时将试卷押运至中心,并完成试卷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试卷销毁有关要求审核后统一销毁,销毁试卷应有专人监督,试卷销毁时按规定填写销毁记录。

 

第六章 答卷运送、评卷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 答卷的保管、运送和交接要按照试卷保管、运送、交接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试答卷保管期限为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至少一年。向上级职业资格考试机构运送答卷,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

第二十八条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评卷期间应当设立答卷保管室和评卷室,用于存放答卷和评卷。

第二十九条 发生答卷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当执行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考试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披露考生、考试、评卷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使用计算机辅助评卷的,评卷单位应当做好计算机机房、计算机硬件设备的安全和维护工作;考试数据应当及时备份,保证数据的安全。 成绩数据库由数据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共同负责。计算机密码应当由职业资格考试机构专人负责掌管,重要计算机的密码应当有2人以上共同掌管。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以下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

 (一) 试卷保管期间,值班人员每天18时向主管部门或领导汇报试卷保管情况。

(二) 考前3日内应当将考试督导安排报告上级职业资格考试机构。

(三) 全部考试结束后3日内内应向上级职业资格考试机构报告反馈考试实施情况。

 (四) 成绩数据公布后向上级职业资格考试机构提出书面报告,申请证书并实现数据上网查询。

第三十三条 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试试卷在考试前发生泄密、被盗、损毁等重大事件,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采取补救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发生重大事件时可直接上报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试机构。

第八章 宣传报道

第三十四条 考试信息应当由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向新闻媒体提供。

第三十五条 各职业资格考试机构在宣传工作中,不得泄露涉及具体试卷信息 、发送时间、运输路线、保管地点、值守人员和评卷场所等信息;考前及考试后,不得向任何媒体提供或者在任何媒体上发表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以下行为或者后果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试卷运送、接收、保管、使用、回收和销毁过程中不按规定要求执行,或者对相应环节工作监管不力或者失察、失职的。

(二)答卷运送和评卷过程中不按规定要求执行的。

(三)指使、授意、纵容他人篡改考生答卷的。

(四)其他违反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考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或者后果之一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该考点关领导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试卷保密室建设或保密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而造成安全隐患的。

(二)试卷运送、接收、保管、使用、回收和销毁过程中监管不力、失察、失职的。

(三)答卷运送和评卷过程中疏于管理,造成考生答卷被篡改的。

(四)试卷或答卷运送计划、保管值班安排等工作安排外泄,出现安全隐患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经上级检查、提醒后仍不能改正的。

第三十七条 考务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或者后果之一的,由该考点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 试卷运送或保管值守期间不能按规定值守或者保管。值守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或隐瞒不报的。

(二) 试卷运送期间私自搭载无关人员或者物品的。

(三) 不按规定履行试卷、答卷等交接要求的。

(四) 不按规定销毁使用后的试卷或者私留试卷的。

(五) 篡改答卷信息等行为的。

(六) 其他不按规定要求执行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涉及计算机化考试考场的保密安全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

第三十九条 由其他行业协会及培训中心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