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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用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就业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就业资金促就业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1号)、财政部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等文件的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陕西籍)、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在我省就业的残疾人。大学生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管理零行发文。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包括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以下统称“鉴定补贴”)是从省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的资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减免收费,不足部分由鉴定机构自行承担。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以下称“就业处”)负责制定、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和补贴资金计划,并对全省鉴定补贴实行全面监管。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称省鉴定中心)负责分解和落实鉴定补贴计划;负责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负责审核、上报职业技能鉴定资料,及时申领、拨付资金;协助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全省鉴定机构的鉴定补贴资金使用实施监督和指导。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称市鉴定中心)负责本市鉴定补贴计划的制定;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审核、上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料,及时申领、拨付资金;协助上级部门对所属鉴定机构的鉴定补贴资金使用实施监管。县(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各鉴定所站承担鉴定补贴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审核、上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料。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分配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支付命题、制卷、阅卷、保密、监考、巡考、远程监控、技术支持、能源、设备消耗、考场租赁等与考试相关的费用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 鉴定补贴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初,就业处下达全省鉴定补贴资金总计划;省鉴定中心根据各市及省属鉴定机构申报情况、分解年度补贴计划。

第七条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平衡发展,各级机构要统筹安排鉴定工作,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指标原则上不得相互占用,确需调剂使用时需经省鉴定中心同意。

 

第三章 补贴标准及申报

第八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中所述条件之一的人员,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次15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时,需要提交补贴对象的以下个人资料:

1、   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有效的失业证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2、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

3、   残疾人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及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4、   零就业家庭人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及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5、以上四类人员均需出具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
  第十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相关鉴定机构应在考核结束后,将申领补贴资金人员名单在当地公示七个工作日,而后3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补贴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上报省鉴定中心。鉴定机构申报补贴时,应向上级鉴定机构写出正式申请报告,并提交享受鉴定补贴的人员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单位基本账户及第九条规定需提交的个人资料。省鉴定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后上报就业处复核审批。

 

第四章 鉴定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鉴定机构应在与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银行开设职业技能补贴资金账户,用于对各级鉴定机构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的核算支付。省鉴定中心每季度复核各市鉴定中心补贴申请,并向就业处申报。就业处复核完毕报省财政厅社保处审核批准后,省财政厅社保处将资金拨入省鉴定中心账户,省鉴定中心依据最终审核结果下拨鉴定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鉴定补贴实行年度审核。各级鉴定机构与财务财务部门对补贴资金往来要进行核对和核算,并按要求向上级鉴定机构报送鉴定补贴年度决算报表和说明。鉴定补贴决算资料应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省鉴定中心应当将审核汇总后的鉴定补贴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就业处。

第十三条  各级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鉴定补贴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1、建立和完善各项鉴定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2、认真执行各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
      3.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开支鉴定补贴,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补助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鉴定补贴。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就业处或在就业处授权下省鉴定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鉴定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经查实鉴定机构申报补贴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做假、挪用、截留及随意扩大开支范围等违规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